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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企业碳中和

纽约—今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于格拉斯哥召开前夕,越来越多的企业赶上了可持续发展的浪潮,公开承诺要在本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二氧化碳净零排放)。此外,也有许多雄心勃勃的声明将在本届大会上发布,其中,近500家金融服务公司“同意将130万亿美元(约占全球金融资产的 40%)与《巴黎协定》设定的气候目标保持一致,目标之一便是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但许多评论人士对这样的声明持怀疑态度,认为它们与漂绿行为无异。批评人士指出,企业严重依赖“碳补偿”,这在更广泛的气候辩论中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人们难辨熟真熟假,并感到困惑不已,为此,由联合国气候行动和融资特使马克·卡尼领导的“扩大自愿碳市场”特别工作组成立了一个新的治理委员会来审查企业的排放承诺。

这些持怀疑态度者对“碳补偿”的担忧并不是多余的。世界的确需要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净零排放,但不能通过“碳补偿”来做到这一点。公司们精确地购买碳补偿是为了继续排放温室气体 (GHG),同时还能声称他们的排放量为零,当然是扣除补偿之后的排放量才为零。碳补偿的存在便意味着购买者并没有做到零排放。

但并非所有的碳补偿都如出一辙。批评人士关注的是一个公司或国家向另一个公司或国家支付减排费用,然后声称这些排放量是自己减少的。如果想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零排放,这种补偿便应该被禁止。不过,通过消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产生的补偿仍然是可行的,例如直接从空气中收集二氧化碳或者植树造林。如果一家公司排放了100吨二氧化碳,然后又自行减少了同等数量的二氧化碳,那么它的净排放量实际上仍然是零。如果所有公司都这样做,全世界都能实现净零排放。

诚然,通过植树造林实现净零排放是需要保持谨慎的。种植树木会引发附加性问题和永久性问题——出现附加性问题是因为很难确定森林的生长是否会发生,出现永久性问题则是因为存在森林被烧毁的风险,而这个问题近年来变得愈发明显和严重。

尽管如此,碳补偿仍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不同的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可付出的成本以及为这种减排砸钱的意愿和能力都是不同的,具体取决于其排放来源和发展阶段。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支付国内高昂的减排费用,但仍然可以支付国外成本较低的减排费用。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碳补偿市场便可以促进原本不会发生的减排,或者是在二氧化碳排放惩罚政策缺位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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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碳补偿可能至少有助于让世界更接近实现净零排放。但要想彻底实现这一目标,碳补偿必须在某个时候被逐步淘汰。在零排放世界里,补偿是完全不可行的。

与此同时,政策制定者和商界领袖应该好好关注一个被忽视的相关问题,那就是未能区分所谓的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范围一是指公司自身运营产生的排放,范围二适用于与公司购买的电力生产相关的排放,范围三则适用于供应链其他部分产生的排放,尤其是产品消费产生的排放。

显然,如果把所有公司的排放量都加起来,就有可能出现大量的重复计算。从当地的公用事业公司购买电力,于我而言,相关的排放属于范围二,而对公用事业公司来说则属于范围一。如果埃克森美孚公司向美国航空公司出售用于波音飞机的喷气燃料,那么埃克森美孚公司和波音公司的排放都属于范围三,美国航空公司的排放则属于范围一。这些排放被重复计算了三次,这是任何有能力的会计系统都不能容忍的。每个范围二或范围三排放都属于其他人的范围一排放。

所幸,这种混乱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每家公司都将范围一排放量减少到零,那么企业的总排放量将为零。因此,每家公司都应该只关注这个因素。如果范围一排放降至零,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排放就会自行消失了。

这应该有助于简化给公司的一般政策指导和指示:集中精力减少范围一的排放。计划在长期内逐步淘汰碳补偿。并继续寻找消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机会,因为这些减排量仍可计入您自己的范围一排放量中。

Translated by Li Anqi from Intellisia Institute

https://prosyn.org/hRABofL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