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可行气候目标

柏林—去年12月,在巴黎,195国政府形成了关于在未来几十年里如何遏制气候变化的共识。但是,和联合国的其他事项一样,所达成的协议目标宏大,但落到实际行动义务(commitment)上就显得平庸了许多。

巴黎气候协定包括一个将全球变暖幅度限制在“显著低于前工业化水平以上2摄氏度”的承诺(pledge)。此外,在全球最脆弱国家的要求下,还加上了承诺“采取行动将升温幅度限制在1.5℃”的字句。

麻烦在于这些愿望并没有条约所呼吁的义务与之匹配。相反,该协议的自愿遏制承诺制度允许全球排放继续增长直到2030年,这可能导致2100年全球变暖3—3.5℃。这堪称决策不一致的经典例子。

问题首先在于协定所包含的目标。将变暖幅度限制在1.5或2℃无法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有效指引。它们解决的是整个地球系统的问题,而不是个别行动方或政府的问题。协定并未明确要求个体国家交出怎样的成绩,领导人纷纷支持看似宏大的目标,但所追求的现实遏制措施微不足道。

没有科学公式可以描述如何在各个国家之间公平分担全球遏制气候变化的负担,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可以自信地宣布它的政策符合任何给定的气温目标。对目标是否达成的评估只能在全球层面进行,因此如果目标没有达成,你也不可能要求哪个国家来负责。因此,每一次联合国气候峰会都会以严重关切收场,但总体措施永远不够充分。

必须改变这一点。传统方法是要求谈判、决定和行动之间表现出更大的一致性。但不一致是决策的内在特征。外交官和政客对立对待谈判、决定和行动,这样是为了满足各种相关利益者的要求,并未各自的组织赢得最大的外部支持。在气候政策上,大部分政府在谈判和决定阶段选择进步立场,但在落实行动时表现得更加谨慎。宏大的联合国气候目标并不是先决条件,反倒沦为了行动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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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非一股脑放弃气候目标的理由。复杂的长期决策只有在具备宏大目标时才能运转。但目标不能是模糊的目的,而必须精确、可评估、可实现、具有激发性。巴黎协定本身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法。第三个遏制目标隐藏在定义模糊的公式中: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零排放。

零排放的目标精确地告诉决策者和公众必须做什么,也直接决定了人类行动。所有国家的排放都必须见顶、下落,最终达到零排放。这提供了一个透明的系统来评估行动,不仅包括国家政府的行动,也包括城市、经济部门、公司甚至个人的行动。缺点很容易遏制,因为很容易发现——更重要的是,也很容易向公众解释——排放正在上升还是下降。

这样的目标让所有基于化石燃料的新基础设施处于严密监控治下;如果我们需要让排放降下来,那么为何还要建造煤电厂或隔离不好的建筑?共同的零排放愿景甚至可以激发谁率先达到目标的竞赛。瑞典希望在 2045年实现这一目标。英国宣布它将很快制定零排放目标计划。德国也可能在下一次选举后跟进。

科学家喜欢给气候稳定制定精确的阈值,决策者则喜欢强有力的象征。因此,温度目标主宰了全球气候讨论。但历史证明,这并不能自动带来行动。用将排放降低到零的措施代替气温阈值能确保可问责性并最小化政治不一致性。

这样的方法有先例可循。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主要内容是框定有害物质,试图加快除去这些物质,而不是制定一个稳定臭氧层的目标。

现实世界排放和将变暖限制在商定限度内所需要的排放之间的差距正在迅速扩大。联合国已经责成气候变化跨政府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详细研究如何实现——已经不现实的——1.5℃上限。这隐含着一个风险:世界把时间浪费在又一场关于崇高目标的争论上。

不管我们的气温目标为何,全球排放都必须尽快见顶,并随后下降——直到零排放。只有成功地将我们的关注点从说转变到有效行动,巴黎气候协定才会因为成功而被人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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