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正在废除与跨国企业的合同或正与后者重新谈判,而其他的国家也可能步其后尘。但(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高昂的。政府虽然可能获得更有利的合同条款,但它们也可能被牵扯到国际投资争端中,从而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对公司而言,重新谈判意味着不确定因素和对生产和收入可能被打断。
实力(通常是商品价格变化的结果)和意识形态的转变,或项目经济效益的变化都可能导致重新谈判,特别在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巨额投资方面更是如此。但通常的原因是东道国认为某项合同不公平。
虽然“公平”是个仁者见仁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东道国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通过谈判获得最佳的交易—这是在跨国企业与最不发达国家(世界最穷的50个国家,大多位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谈判时经常出现的情况。Mittal’s与利比亚在2005年达成的交易(于去年重新谈判)以及与刚果的各种合同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这一类型。其在前苏联国家签订的合同也是如此。
假设需要谈判签订一项价值5亿美元的石油或铜的合同。这很可能会牵涉一家领导性的跨国企业。该企业能够组织一个由世界级的律师、地质学家和懂得诸如公司税和特许使用费之间的平衡并言之切切的分析师所参与的谈判团队。而东道国的谈判团队则不可能有这样的豪华阵容。很可能它甚至还不知道自己想从中获得什么样的利益。
如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更是问题多多,因为它通常会涉及到东道国为数不多的几种重要资源之一,而该资源在相当时期里会产生比官方发展援助更多的收入。所以,即便在没有腐败的情况下,未来的某一届政府要求对该合同重新进行谈判也不足为奇了。
诚然,与跨国企业的博弈应该在同一水平上进行。从理论上讲,东道国也可以聘请自己的国际专家来协助谈判。但穷国通常负担不起如此巨额的费用。世界银行和区域性开发银行也没有自己的专家—或,相应的资金—来提供技术支援。
但如果跨国企业为此买单呢?显然,它们尽可能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但它们也想签订一份长期有效,不会让下一届政府拒绝履行的合同。因此,谈判订立一份(在外界看来也是)公平的合同是符合它们利益的。另外,在大型项目中,谈判团队的费用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或者可以由项目收入流以外的方式来报销)。
但即便是公司采取这样的方式,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实施而又不会有贿赂之嫌(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政府的情况下)?以及相关公司如何防止一部分资金被滥用(比如该国政府聘用了三流的团队)?
这里有一个提议:在一个广受尊敬的组织监管下建立一种“投资合同援助机制” (ICAF)。ICAF的功能类似于一个第三方托管账户,公司将东道国雇用谈判团所需要的资金汇入其中。然后由账户管理人提出资质建议,甚至专家花名册让东道国定夺。
东道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谈判团队,但必须要由账户管理人在一支由专家志愿者组成的国际顾问委员会的协助下来确认这支团队是世界级的。东道国甚至还可以通过在团队中加入一两名当地的谈判专家来扩充实力。其结果应该是一份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公平的合同—并且在外界看来也是如此。
只要有一些CEO和总理们表示他们准备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采用这一机制就足够了。它虽然不会终止对合同的废除和重新谈判,但却会消除一个这样做的理由,让东道国和跨国企业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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