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游离在议会之外的好战组织哈马斯在巴勒斯坦地区的当选提醒我们:民主并非无所不能。生活在老牌民主国家的人们绝不会因为自己支持的一方没有获胜而感到意外。民主的实质就是政党竞争,除非各党派结成“大联盟”,否则它们不可能全部获胜。但如果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根本无意遵守民主进程中最重要的规则又当如何?
这让人们想起了希特勒,当时他的政党并没有获得50%的选票,而他却最终因为得到了议会多数而攫取了政权。不久以前,欧洲后共产主义国家举行的大选使民主资格非常可疑的人登上了宝座,而且对这些人来讲,“可疑”已经是最委婉的说法。
这里并非要在哈马斯和任何政治力量之间进行对比。但人们一定会感到疑惑,为什么赢得选举的党派成员竟有几位被关押在以色列的监狱,而其它人也不太可能获得许可,进入自己已经当选的国家,这种情况将使新议会无法正常运转。
这些情况向我们揭示了民主的三大特征。
首先是选举很少能解决根本问题,尤其无法创造自由的秩序。要想使选举更加有效,之前就必须进行长时间的思考和辩论。必须把正反两方的观点摆出来进行探讨。
特别是首次选举,对于建立民主基础来讲几乎无一例外地没有太多意义。因为首次选举往往受到情绪的严重影响,而且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辩论。首次选举的意义在于邀请政党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态度,而不是邀请他们加入一场有着明确界限的全面政治竞争。
其次,这就意味着首次选举,甚至更广泛意义上的选举,也许本身都不足以保证自由。德国宪法法院法官恩斯特·沃尔夫冈·博肯福德(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有一句名言,民主无法创造自身生存和繁荣的必要条件。
那么民主的繁荣需要什么条件,谁又能创造它?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法治。必须为政治游戏制定公认的特殊规则,并要求所有参与者无一例外地遵守,任何胆敢违背的党派都将丧失参与的资格。
这说起来肯定要比做起来容易得多。游戏规则由谁来制定?这显然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再按照公认规则进行选举的先决条件。比如伊拉克就是这种情况。但制宪会议本身也要进行选举,而制宪会议选举也可能碰到新兴民主国家议会选举所面对的同样的困难。
一旦游戏规则得以确立,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规则由谁来执行?由谁出面告诉哈马斯,除非他们接受特定的规则,否则选举结果将被判无效?这需要各种各样的宪法法院,以及法官和机构来执行法院的判决。在主权国家和地区,这样的制度很难自然而然地产生。如果有外来的力量来支持宪法,推行民主的过程就会变得更为顺利,这也并非是什么偶然现象。
从上述思考中得出了第三个结论。按照特定规则进行自由选举的民主不允许我们这些旁观者说自由事业已经取得了胜利,而且从此撒手不管。恰恰相反,民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有人说只有当一个国家能够通过“两次更迭测试”,也就是两次在不发生暴力的情况下更换政府,民主才算在这个国家真正生根。此外还必须加上一条标准:那就是必须建立起辩论文化,使选举成为多种解决方案间真正的较量。
对巴勒斯坦地区来讲,这意味着人们对选举的期待有些不切实际。同样,降低期望值也意味着选举结果的重要性不该被过度张扬。谁知道呢?这次选举的结果也许不过是巴勒斯坦成为值得被国际尊重的有效国家之前的一块跳板。与此同时,我们的任务是要促进由国际社会所支持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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