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财政契约有用吗?

发自剑桥——在德国总理安吉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敦促欧元区各国领导人达成协议的一年之后,2012年12月21日,“财政契约”得到了欧元区第12个国家芬兰的批准,由此从2013年起,欧元区“财政契约”开始生效。这份全称为《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与治理公约》的文件要求成员国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结构性预算赤字不得高于GDP的0.5%(如果该国的债务对GDP比率“显著低于60%”,则为1%)。那么这一新措施能起到作用吗?

对“结构性赤字”的限制意味着成员国可以——也只可以——在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距是周期性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存在财政赤字,所谓周期性是指一国经济在暂时的负面冲击下在低于其潜能的水平上运行。换句话说,所设立目标是可以随周期性调整的。在2013年结束之前,每个成员国都必须将预算平衡内容添加到其法律体系中——最好是加入到本国宪法体系之中。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欧洲的长期财政问题,且该财政问题已在以下三个因素的作用下加速恶化:自欧元诞生后覆盖欧元区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已经无法有效实施赤字与债务限制;2010年在希腊和一些欧元区外围国家爆发的经济危机;以及随后的各种救助行动。毫无疑问,在年底之前各成员国都会跟进并颁布实施相关国家规定。而问题在于随后发生的事情:财政契约的失败风险其实和《稳定与增长公约》是同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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