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 ——
拆分和规制这两种备选方案,正主宰着当前关于银行业改革的讨论;而两者间的争议可以追溯至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之早期阶段。当时“托拉斯克星”与规制者之间也出现了纷争。
对于银行业而言, 1933 年的格拉斯 - 史蒂格法令托拉斯克星派胜出,这一法案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进行了分离,并为银行存款提供了担保。但随着格拉斯 - 史蒂格法的逐渐解体,以及该法在 1999 年的最终废止,银行家派战胜了托拉斯克星派与规制派;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做法却得以维持。正是这种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规制的体系,在 2008 年走向崩溃并波及全球。
防止银行业崩溃局面的再度上演,其核心在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即那些损失可以得到保险补偿的风险承担者,可能会冒更大的风险。在大多数国家,如果人们存款的某家银行破产的话,存款者将得到来自政府(而非银行)的赔偿。此外,对于那些被认为“太过庞大以致不能破产”的商业银行而言,各国央行还扮演着“最终借款者”的角色。于是,那些享有存款保险并能获得央行资金的银行,便可自由地利用存款者的资金进行赌博;按约翰·凯的说法,这是一些“附带赌场的银行”。
完全消除格拉斯 - 史蒂格法对道德风险的阻碍作用一事所带来的危险,在 2008 年 9 月、雷曼兄弟公司被允许破产后变得清晰起来。此后,投资银行、抵押贷款提供者以及如 AIG 这样的大型保险公司,也被特别纳入到救市行动所覆盖的机构范围之列,此举保护了管理者、债权人以及股东免遭损失。(高盛公司通过将自己转变为一家控股公司,也变得有资格接受联邦补贴贷款。)银行业体系的主体部分,可以在不必为失败买单的情况下承受风险。即便抛开公众的愤怒不提,这样一种体系本身就难以维持。
对银行国有化方法的过早否定,使得我们正面对与 1933 年时同样的两种选项:拆分或规制。贝拉克·奥巴马总统接受了美联储前任主席保罗·沃尔克的观点,提议制定一份现代版的格拉斯 - 史蒂格法。
在奥巴马 - 沃尔克提议中,商业银行将被禁止从事自营交易(即在自身账户上进行交易),也被禁止拥有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公司。此外,商业银行也会在衍生工具的持有方面受到限制,奥巴马还建议,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都不应超过全国存款总额的 10% 。这份提议的主要思路在于:降低任何一家受到联邦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可能承受的风险。
由诺贝尔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和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阿戴尔·特纳所倡导的另一种规制备选方案,则试图在不改变银行业体系结构的情况下,利用规制措施限制风险承受。一套新的规制组合措施将会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限制银行所能负担的债务规模,并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那些涉世未深的贷款者免遭掠夺性贷款。
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二月早些时候,麻省理工学院的西蒙·约翰逊在参议院银行业委员会作证时,对沃尔克模式表示了赞同;但他也青睐监管方面的改动,其中包括“大幅度”强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 7% 左右上升至 25% ),以及通过“生前预嘱”使破产程序得到改善(这种模式可以冻结部分资产,却不影响其余资产)。
奥巴马一揽子计划中的诸多细节或许难以获得批准(事实上,该计划先得自己获得通过);但奥巴马模式的原则也受到了强有力的反驳。批评者们指出:商业银行的“往日普通不良贷款”占到其亏损额的 90% ;并非投资银行的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的亏损主要源自于住宅与商业房地产市场领域。对此的补救措施并非拆分银行,而是对银行向这一领域发放的贷款施以限制:例如,强制要求银行将一定比例的抵押贷款计入账面,并提高为商业房地产贷款所预留的资本金比例。
此外,许多拥有一体化银行系统的国家无需向其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伸出援手。加拿大的银行就不存在“太过庞大以致不能破产”的状况,它们只是业务太过单调乏味,以致不会破产而已。加拿大不存在能与华尔街或伦敦城的力量比肩的势力;这使得该国政府可以抵御金融创新和规制放松的浪潮。正是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国家才承受了最为沉重的损失(这些国家的金融部门在政治上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球金融领导权的归属展开激烈竞争)。
出于善意的规制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拆分与规制两种模式间的冲突,并不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金融经济学问题,而是权力问题。正如约翰逊在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那样,“那些依赖于更巧更好的规制型监管措施与纠正行动的解决方案,忽略了规制所受的政治限制以及大银行的政治力量。”
此类获得提议的解决方案,假定了规制者将有能力辨识过度风险,他们能防止银行操控规制并抵御那些要求不干涉银行的政治压力,他们还可强制实施具有争议性的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太过复杂,以致无法在公开场合对其加以辩护”)。这些方案也假定,当反对者指责其是社会主义政策、是损害自由、创新与活力等方面的犯罪时,政府将会有勇气对其加以支持。事实上,这场责难的合唱已经奏响了序曲,而领唱者便是高盛公司主席劳埃德 - 布兰克费恩。
当前的局面与新政相比,还存在另一个有趣的对比。罗斯福在其就职百日之内,便使格拉斯 - 史蒂格法在国会获得通过;而奥巴马则等待一年之后、方才提出其银行改革计划,而且这一计划也不大可能获得批准。这不仅仅是由于 1933 年的银行业危机、较之今日的危机来得更为严重;而是因为如今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势力远比当年强大的金融业游说者。改革派若想胜出,则他们必须做好迎战全球最强大的既得利益者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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