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一年前,当欧盟宪法在2005年被否的伤痛尚未平复的时候,几乎没有人敢断定欧盟会以如此平稳的姿态批准去年12月在里斯本通过的新《改革条约》。在一些人看来,英国甚至先于意大利这样有 “亲欧洲”传统的国家签署这项条约,只能进一步说明这项条约在加速欧洲的统一步伐方面缺乏新鲜而大胆的创意。但是他们看错了。
勿庸置疑,从欧盟成立初期起,对于现状的急切不满就是推进欧洲一体化的一种驱动力量。但是,正像罗伯特·舒曼在他1950年发表的宣言中所写到的那样,大欧洲的建成不可能一蹙而就。另外一位欧盟之父阿尔蒂诺·斯皮内利在晚年同样写道,如果没有充满幻想的欧洲人就不会有大欧洲,但是如果没有脚踏实地的政治家,这些幻想也将无果而终。
《改革条约》的缺陷显而易见。放弃“宪法”之名可能是将所有欧盟成员国招至麾下的必要做法。但是,欧洲外交政策的口径需要有共同的政纲,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举棋不定就不是那么有必要了。除此以外,在公民自由,国家安全和司法等领域也需要达成一致,从而为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确定基本决策,但这些方面缓慢的进展却让人难以忍受。条约在加强欧洲各国经济和预算合作领域的力度也明显不够。
然而,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正像《欧洲议会2月20号决议》所说的那样:“ 《里斯本条约》在已有条约的基础上迈进了一大步,这将强化欧盟的民主问责制度,同时也改善了欧盟的决策能力。”欧盟立法的通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议会审查(审查单位包括欧洲议会以及各国议会),这在其他超国家或国家间组织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此外,欧洲刑警组织以及欧洲司法组织等机构也同样要更多地接受议会的监督,而且预算制定的程序将会更加简洁,同时也更加民主。《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将具有法律效力,对公民的司法保护也将通过降低欧洲法院的门槛以及扩大该法院的司法裁决权而得到加强。将欧盟理事会的高级代表与对外关系委员会合二为一,并建立单一的外交机构将有利于加强欧盟发挥全球作用的能力。
变化还有很多,然而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来讲,最应该做的就是从新《改革条约》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欧洲共同身份的第一剂要素已经注入到了扩大之后的欧盟实体,展现出了迥然各异的立场见解,敏感事务和期待解决的不同问题。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新条约,在此时如果对每个成员国再提出更多的要求,将会损害欧洲原本就很脆弱的和谐关系。
但是,如果成员国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相似性促使他们在较小范围内通过独立的协议实现更大胆的目标,这应该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毕竟,后来构成了《欧盟现行法》(欧盟法律主体)一部分的《申根条约》就是这样达成的。近期通过的《普朗协议》(Prun Agreement)已经将参与国之间的警务合作提升到了警务一体化的高度。
因此,完全有理由展望一些欧盟成员国在打击犯罪,反恐,国防或财政以及预算协调等领域将朝着这一方向迈进。无论在什么领域,一些相互更紧密融合的成员国将给欧盟带来核心凝聚力,从而有益于加强欧盟整体的统一。就让这些国家单独行动起来吧,同时欧盟通过已经实现的改进得到了更多的活力。这是舒曼宣言发表五十年后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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