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政治民主就谈不上自由秩序,但今天的事实却常常让我们警醒:单纯的政治民主也并非自由秩序的保证。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可能使想要“把以色列从中东版图上抹去”的伊朗总统登上宝座,也可能让嫌恶商人的委内瑞拉总统上台,虽然街上的人们对此欢呼雀跃,却导致身负人民福利重任的商人们仓惶出逃。在波兰举行的选举虽然危害较小,但却同样问题丛生,当选的少数族裔政府不计后果地维护本民族的成员利益,撕毁了投票前所做的一切合作诺言。
换句话讲,只有选举还远远不能实现世界民主。选举会带来非自由民主,甚至更坏的结果。因此必须把它们纳入更为复杂的制度框架,我把这称之为自由秩序。
自由秩序的首要特点是民主绝不能容忍那些蓄意破坏民主的人。德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政党的纲领明显违反民主,那么国家有权对这些政党加以封杀。多年以来,这部法律在抑制极左和极右政党时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而易见,它有助于遏止任何向20世纪集权统治回归的企图。
但个人和政党参选时,我们并不总能了解他们获胜后会采取哪些措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像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这样限制执政者任期的规定很有必要。很多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就连俄国总统普京都明确表示他一定会严格遵守。
我们真心希望他能够兑现自己的诺言。在其它国家,特别是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和拉美国家,大权在握的人干脆按自己的意愿修改宪法¾其中就包括限制任期的规定。这就需要自由秩序的第二根支柱发挥作用:这根支柱就是法治。
这里一定要强调民主和法治并不是一个概念。这个世界既有无法无天的民主也有缺乏民主的“法治”。这两种因素在自由的宪法中缺一不可,而两者之中建立和维护法治则更有难度,因为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部宪法,它更需要能对违反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发应的独立的司法体系。
伊拉克制宪会议的选举至关重要。尽管过程中明显不乏支持逊尼派的外来压力,但法治的基础却也由此而生。
但寻找、委任和接受独立法官的过程仍然困难重重、任重道远,特别是当执行伊斯兰教教法的权力仍旧归属教士而不是法官时更是如此。世俗权力至上构成了自由秩序最为微妙的前提。
即便如此,历史的教训也告诉我们:仅仅需要一部授权法就能够动摇法治,并代之以意识形态上的独裁,希特勒在德国掌权就是最好的例子。
这里就需要自由秩序的第三个因素发挥作用:那就是民主社会。民主社会包括国家只能调节却无法控制的多种多样的公民团体和活动,以及自由表述观点直至当众示威游行的权力,正是上述因素构成了自由秩序最为有力的支柱。活跃的民主社会在法治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会迅速采取行动,并且遏制民主多数推行不符合民主精神的企图。
与过去相比,信息的无处不在使得建立构成民主社会的志愿非政府组织变得更加容易。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确保防止权力被滥用,当权力通过民主选举获得时就更是如此。因此,国际社会必须意识到仅仅在今天的非民主国家中推动、组织或监督选举还远远不够。
推动自由秩序的计划需要更为精密的方法,其中对非自由民主危险时刻保持警惕的国际机构和团体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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