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处原药监局局长死刑再度引发了有关死刑的国际争论。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波拉图时代,按照波拉图“定律”,必须要对犯下重罪的人处以死刑。
死刑支持派通常会罗列三种论点,来为国家审批杀人者死刑进行辩护。首先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原则。用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而不是某位德克萨斯州州长的话说,没有任何一种其他刑罚“足以伸张正义”。
其次是实用主义的论调:死刑能够阻止罪犯进行谋杀。不仅如此,对杀人犯执行死刑可以有效地防止重犯:如果从监狱中获释,他们可能会再次行凶。
第三点理由同样出于实用主义考虑,但质量却没有那么高:对杀人犯执行死刑而不是由社会出钱把他们终生养在监狱里,可以为国家节省下大笔的开支。
死刑废除派也提出了两条道德理由作为回应。首先,在现代社会里,刑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渊渊相报,也是为了让犯人改过自新,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与他人和谐相处。尽管这个理由非常充分,但对现代监狱有了解的人却认定很多犯人并不那么容易悔过,他们这样的态度很难全部归咎于现有的关押条件。
第二条道德理由来自于“不可杀人”的圣经训诫,这条训诫同样也禁止国家杀人。但事实上国家可以借助毁灭性力量、或者是战争和叛乱来阻止严重罪行的发生,在这样的极端事例面前,这条理由实际也很难成立。
实用性理由同样也是死刑反对者的法宝。死刑无法逆转。如果最终证明犯人是无辜的,人们也无法让他死而复生。
不仅如此,死刑废除派还质疑死刑的震慑效果。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在讲述雅典人讨论该对叛乱的密提林人(Mytilenians)施以何种惩罚的故事时,指出“很多犯罪行为的法定判决都是死刑,但人们却仍然大着胆子甘愿冒险,也就是说一旦认准了某个特定的方向,法律的威严或者其他形式的恫吓都不可能阻止人们去犯罪行凶。
犯罪学家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表明,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美国各州,严重犯罪并没有任何减少的迹象。其他犯罪学家认为上述发现如果理由充分,就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刑事规则:刑法设立的禁区时时都在被人打破。但如果根本没有这些禁区,犯罪行为就会更为猖獗。因此在他们看来,死刑至少可以对人类行凶倾向起到抑制的作用。
有关死刑的争论至此就归结为相互矛盾的道德和功利观点之间的交流和碰撞。但我们不应该三缄其口、置身事外。比如我就认定死刑从根本上破坏了以尊重生命和人类尊严为基础的人权学说。
但无论你反对死刑与否,都可以从这场辩论中汲取到两个教训。首先,争取人类尊严和对生命尊重的斗争如同任何一场人权斗争一样,受到民主社会全体成员的顽强推动,而个人为推动人权所付出的努力要远远超过国家。它所代表的是一个理性的时代,1764年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一份仅有几页的发展手册中首次提出了这样的概念,并竭力倡导废除死刑。
实际上,国家逐渐放弃古老的原则多亏少数思想家和积极分子的功劳。正如康帕内拉(Tommaso Campanella)在几个世纪前写到的那样:“改变历史的首先是言论,其次才是武力。” 伟大的哲学家康帕内拉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囹圄中渡过,并且由于他的思想而受尽折磨。在当今世界,也存在像大赦国际和拯救该隐这样的组织极力敦促国家取消死刑。
第二个教训是有关死刑的争论不该吸引我们全部的注意力。如果我们要废除绞刑,那么也该为预防犯罪和反对监狱虐待犯人努力进行斗争。归根结底,如果犯人受到可耻的非人道虐待,那么用监禁来取代电刑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很多犯人用自杀(自我执行死刑)的方式来逃避在狱中所受的非人道待遇,对此我们怎能视而不见?今天许多国家不仅通过法律惩戒的方式进行杀戮,而且还以国际或国内战争或任由饥荒蔓延的方式开展谋杀和大规模屠杀,我们又怎能麻木不仁?简言之,反对死刑不应该是终极目的,因为它只是争取人类尊严大规模斗争中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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